办理对象:符合结业条件、并向各学院提出申请的面临超期的2012级博士生和2014级硕士生,以及其他各年级处在最长学习年限以内的在校研究生。
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西交校研[2017]23号)中有关结业的要求如下:
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、通过学位论文开题、表现良好,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,经本人申请,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,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核准后,准予结业,并颁发结业证书。
(一)结业的硕士研究生,可在结业后1年内,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。答辩通过后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,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,同时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;
(二)结业的博士研究生,可在结业后4年内,再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。答辩通过后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,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,同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;
(三)结业的研究生,在规定的年限内,有且仅有一次答辩机会。
办理程序:
1,请提交《学籍信息表》,由学生本人登录“学信网”下载打印,在学生确认签字后,交学院存档备查。(《学籍信息表》打印方法见附件一)。
2、请填报《全日制研究生毕(结)业信息采集表》(附件二)时认真阅读“填表说明”,特别注意身份证号、考生号、姓名生僻字、毕(结)业证书写日期(本次所有结业证书写日期为“20170115”)等填写格式。
3、申请毕(结)业的研究生提交《结业申请表》(附件三)原件。
请在2018年12月10日前将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mpacenter@126.com,所有附件纸质版请提交至MPA教育中心办公室(信息楼01213室,陈老师028-87601952)。
特此通知。
MPA教育中心
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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